小狀況大命題…

刑証院正在研擬「榮譽國民」制度。

  1. 為吸引國外人士移民定居,促進經濟與加速民族融合,特制定本制度。
  2. 任何國籍者,皆能申請。
  3. 「榮譽國民」身份與原本國籍只能選擇一種。
  4. 「榮譽國民」身份之權利與中華民國國民權利相同。

剛得知這個八卦的時候,正好跟幾個朋友在聊。

易玄:你們有注到嗎,這個身份因為沒有特別寫明義務,所以免除兵役、納稅…等。這樣好像有點不公平?

贊成者A:又沒改原本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內容,為什麼要來攻擊這個立意良好的制度?

易玄:我沒說拿權利捨義務不好啊,我只是說這樣好像有點不太公平?為什麼類似的身份要有兩種?而且其中一種明顯很好?

贊成者B:制度總會有人用的上啊。這本來就不是國民嘛。

易玄:不是「總會有人用的上」的問題,而是 99.999% 會轉這個身份的,一定是我們自家國民,這樣真的好嗎?

歪國人C:你們不懂歪國人在台灣生活的辛酸啦! ˋ(°▽ ° )ノˋ( ° ▽°)ノ

易玄:(這表情是怎麼回事… ^^"a)

贊成者A:你這沒同情心的傢伙!不知人間疾苦!你看我寶貝慣C過得多辛苦!

易玄:這名字好像哪裡怪怪的…? 重點是,這原本不是想要「吸引國外人士移民定居」的設計嗎?為什麼每個人都可以請?

贊成者B:好嘛,那麼我們這樣改可以了吧?第二條那邊改「2.非現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皆能申請。」

易玄:用膝蓋想也知道,會有一堆人想辦法「除去」中華民國國籍,來轉這個身份。我下注,百分之百出現代辦公司,百分之兩百出現代辦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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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這只是個舉例。我想也沒有人會當真吧。

故事中,原本希望吸引、給予外國人新身份的美意,卻很可能變成毀滅原本「中華民國國民」的制度。(如果把「榮譽國民」改成「台灣國民」,也許這樣反而能建國成功?)

我只是要說明,為什麼我反對伴侶制度「現在的草案」。最大的理由就是「不公平」。

第二個理由是,「現在的草案」中,伴侶其實什麼都不是。醫療代理?抱歉,現行法律的醫療代理規定是,限制「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也就是說,就算「現在的草案」過了,你還是無法替你的伴侶簽手術同意書,所以「現在的草案」根本無法解決問題。

第三個理由。婚姻制度中殘留的問題,絕大部份也不會因為有伴侶制度而消失。因為家庭反對而無法結婚?婚姻的登記制度可沒有需要第三人同意的設定(教堂中神父喊「有沒有人反對」真的純粹白目或劇情需要)。難道伴侶制度真的那麼神奇,可以讓原本反對的家庭因此變得不反對?

女方家長:「原來是伴侶啊,我還以為是婚姻呢。祝福你們。」怎麼想都不現實吧!!不被接受的不會因為你們換個名份就變得接受,如果結伴侶可以,你們私下登記成婚就得了。

我不否認的確有些人或許是需要這樣的權利的,不過仔細探討的話,會發現其實不一定需要一個新制度。我的看法如下:

首先,伴侶制度草案的問題就是在,把愛情的跟其他的感情放在一起,也因此造成難以面面俱到。我覺得愛情的事還是留在婚姻制度的問題,這個很多人與團體都探討已久,真的有問題就修吧。

然後,如果非愛情(或是愛情卻無法進入婚姻者)的部份,其實我覺得不需要有名份(至少別用「伴侶」兩字,也許「麻吉」很合適?)。法律中婚姻打包的權利與義務有很多,而且分散在各個法。而我想不是所有的權利都適合「直接打包放出來」,所以審核權利是不是適合放出來,以及怎麼放出來,會比直接打包套餐來得謹慎與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