麼都不算的心得文...
大埔終於還是拆了… 雖然早就知道,而且自己也是贊成要做下去的,不過我還是選擇不看實況。你可能會懷疑我到底是哪邊的,硬要分的話,我屬經濟倫理學派。我每一方面都站、都看,所以我也分別有點話想說。
首先,恭喜同意戶們,在縣府的進擊下,不管是什麼原因,你們得回了原本就該有的回家的權利。光是這點,各位就比文林苑的同意戶幸福得多,所以也不要再對不同意戶有什麼敵意了。
給「進擊の縣府」:對於你們快刀斬亂麻的執行決心,我抱持可以理解,與肯定的態度,至少你們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維護了多數相信你們民眾的權利。不過,對於你們過程中可能有的疏失,在事後也必需負起責任來;對於任何的可能的質疑,也需要接受檢驗。
即使,最後等著你們的是無罪判決,我也希望你們看到不同意戶的眼淚。希望你們知道,即使合於程序、有著補償,還是有人是真的因此而難過。在你們進行開發計劃程序的同時,請把這點也列入考量。
給人權團體:請弄清你們要的到底是什麼?是絕對不可侵犯的財產權(取消強制徵收),還是接受合理範圍或公共利益性的強制徵收?如果是後者,也請討論出公共利益的範圍。
然後對於一些為達理想的方式,我也建議各位再思考,怎麼樣的做法會更有效率,不會牽連太多社會成本,還基本上沒什麼幫助。
我的建議是,趁現在媒體版面夠大,其勢可用,找幾個立委發動修法。這也是我為什麼建議各位討論出底線來,太空泛的定義,你能用,我能用,政府也能用。另外,如果想打苗栗縣政府的疏失,請記得幫不同意戶多爭取些補償。
給社會大眾:同情不足以成事,法律無法排解人心。只依靠一時的衝動或片面的瞭解,就一味的偏向某一方是很危險的。我不是說你不可以選擇立場,而是應該在有較全盤的瞭解之後,才能做出讓自己不會後悔的決定。甚至你很可能會發現,有些狀況下你根本做不出決定。
例如法條之間有些是有相關的,如果你只看到憲法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那麼做出「徵收絕對違憲」是不是很合理的結論?
其實,不能直接這麼下定論,應該得出的結論是「徵收違反該條憲法」。因為憲法有非常多條,如果你看完全部,而沒有解套,那麼才是真正的「絕對違憲」。
往下翻,來到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然後再到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如此,你心中雖然還是覺得徵收這回事怪怪的,但是也該理解,不是直接「絕對違憲」這麼簡單的結論了吧。
對的,因為第23條有列出條件「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所以看出問題了嗎?土地徵收條例也只是個法條,立法目的也是良好的,不過用的人就不好說了,而且甚至,看的人也不一定能有共識。
結論就是:請培養獨立思考,與找資料(至少會多看幾篇不同類型媒體的報導)。這相關的議題非常的多,而且有著各種不同的面相,也沒有絕對的是非,身為公民,關心這方面的問題是有益的。法律與制度只會保護瞭解的人,為了自己與周圍的人,稍微更瞭解一些,是有需要的。
探討一個議題最有趣的地方是,你可以從情、理、法三個角度與不同的立場,發現各種不同的看事角度,找出問題的「根源」,進而解決問題。
稍微把最近考慮的很多點,寫成沒有答案,很難點算的問題與討論,有興趣的話,不妨也陪我思索看看:
- 多少多數人的多少利益下,可以犧牲少部份人的多少利益,或是將他們權利變換(法律上的一種客觀等值的補償,比如用換給他其他地方的地)
- 政府可不可以賣地給財團?有沒有可能,賣地給財團還有符合多數利益的好處?
- 公共利益,狹義上來說,要每個人都明顯有利的才能算,真的有這樣的東西嗎?
- 如果放寬來說,每個人在某些方面都能有部份受益,而且總體看利遠大於弊,你能接受這樣的「公共利益」的定義嗎?
- 你覺得少數人的人權,與多數人的利益,甚至如(4)所說的廣義公共利益,如果在權利碰撞時,該怎麼比較權重?
- 什麼樣的建設,是你覺得有公益性、必要性的,請試著舉例看看。
- 如果要開一個新的這類建設,卻一定要對面數戶的不同意戶,而且無法取消不做或改道(假設理由是當地居民非常需要,爭取很久的經費,而且無圖利等程序問題),你會怎麼做?
- 承上狀況題題組
- 如果出現很多非你轄區的人,拼命買你建設必需的地,而且坐地起價。
- 突然出現一堆人抗議,而且你幾乎看不出有本地人。你會放棄該建設嗎?或是有別的做法?
建議:在每個論述之前,都試著加上「情、理、法三個角度與不同的立場」,比如,「從法律上看,政府進行這樣的動作是合理的,但是不符合人情......」可以幫助你釐清身份與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