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票與開票時錄影轉播
來源是這篇:[爆卦] 監票者聯盟行動計畫遭中選會全面封殺!
這邊只純粹討論規範。
問題:開票時攝影真的犯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65條
1)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2)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3)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4)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7條第五項(節錄)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問題:那麼開票時攝影違反什麼?
根據中選會印製的「(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第11頁節錄
為維持投開票所秩序,任何人於投票時間站在門外及開票期間站在觀眾席上攝影,應予以制止。(72年 10 月 11 日中選一字第 8006 號函) 但佩帶有選舉委員會製發記者證者,基於採訪之需要,在不妨礙投票秘密及投、開票作業原則下,應可准予拍攝投、開票情形。(81 年 10 月 17 日中選一字第 43306號函) 即新聞記者雖佩帶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於投票時間僅得於投票所外或於開票時間於開票所觀眾席上拍攝開票情形,亦不得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5 條第 4 項「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之規定。(98 年 8 月 21 日中選一字第 0980003823 號函)
問題:中選會可以做這樣的限制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1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中略)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問題:這樣有沒有違憲?
罷免法 第11條、第65條皆無釋憲記錄。不過在開票時,現行規範仍有一定程度的監察制度,參考此影片11分21秒。
問題:那我能不能爭取開票轉播?該怎麼做?
開票轉播對開票公開性應是加分,本身也不會違反選罷法主法,只是中選會自訂的管理辦法沒有開放,所以應該是可以爭取的。
前中選會主委張博雅也說過:「預算若許可 開票錄影」資料開放由官方來做的話,疑慮會更少。所以大家對這個議題有興趣的話,可以多表達自己的意見給中選會或發表在自己的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