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在哪裡] 雲林縣長選戰,水井規費口水

讀新聞:水井規費徵收議題 張麗善槓上李進勇(2018–07–20,自由時報)

張麗善再以立法院立法修法並不包括施行細則,施行細則是由行政院自行制定,李進勇當過法務部次長及法官、律師,難道不知道?縣府明明發了公文又寄出通知單要收每口水井規費2700元,聽到她要帶農民抗議才喊卡,農民很善良,不會無中生有,也不會造謠。

撇開口水與是非不談,如果我們想正面解決議題,更需要知道的,是水井、規費,與農民之間的關係。

抓對病症,才能對症下藥。即便每個人用藥的方式可能不同…


為什麼水井要收費?

要話說從頭,就讓我們直接搬出鎮國之寶:【憲法】,翻開第 146 條:「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依此,【水利法】最前面就開宗明義:「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所以使用水需要有「水權」,政府有需要進行登記及管理。

(註:法規中有部份用途是定義為「免登記」的,包括家庭用水)

也就是說,水井只是眾多列管事項的一種,水利法 18 條有舉出幾個:「家用及公共給水、 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水運」以及其他用途。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除了記錄申請人基本資料外,還需包括:「 申請水權年限、水權來源、登記原因、用水標的、引用水源、用水範圍、使用方法、引水地點、退水地點、引用水量、水頭高度(水力用)、水井深度(地下水用)、用水時間」。

登記手續也需要一定行政規費。以我們農田水井的案例來說,就是向縣市政府進行登記。在這個案例中,各大新聞都有寫「規費 2700 元」,這是怎麼來的呢?細目其實是包括:

  • 登記費 1200 元
  • 水權費 500 元
  • 履勘費 1000 元

而每 3~5 年,還得辦理「展限」,其規費為「農用1500、家用2700」。「展限」是什麼?其實就是定期換發新駕照的概念啦。

還有一個問題,水利法第 39 條指定了水權人的一個義務:「 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且「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有沒有量水設備要多少錢的八卦?

怎麼收費?

原本中部這些農業大縣,對農田水井都是採用「佛系管理」。

2014年,中央為有效總量管制地下水資源,函令農業大縣彰化、雲林率先調查私鑿水井數量。原本雲林縣合法登記管理的水井,只有 3000 口左右,但經複查,查出了 12 萬 6000 口。

這對農民有什麼影響?非法的水井除了罰款外,還可能被填掉,尤其在地下水限制區,配合「地下水管制辦法」,直接填不囉嗦的。

之後,雖然陸續輔導合法化。但水利署通知彰化、雲林縣政府,應開徵水井水權規費。費用終於必需面對。

能不能不要收呢?非常遺憾,依照現行法規,有可能減免的,只有「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 8 條有規定「為減輕農民負擔,農民申請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之水權【展限】登記案,主管機關【得】(可以)免收登記費」。

也就是說,縣府只「可以」在農民來換照時,免除「登記費」這部份的費用。

這次雲林縣還採用了【規費法】第13條的授權,「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時,「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應該收費嗎?

在瞭解現行法規必需收費(除展限時登記費可免收外)後,做為好公民,想判斷該不該收費,不能只憑直覺,應該從多角度去思考。

  • 政府應該對水資源進行統計分析嗎? 這與水井納入列管影響民眾的「比例原則」怎麼比較、取捨?
  • 規費法雖然有授權規費主管機關在「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時可以「免徵、減徵或停徵」,但是農田水井能算是嗎?
  • 如果農田水井部份算是公益,或該特殊考量,那麼評斷應不應該免收的標準,又該是什麼?
  • 規費細項中有一個「履勘費」,那是在登記後派員去履勘的費用,如果說不收費了,不是政府少收錢而已,而是這類派員或外包,都是實際需要花到錢的。這筆錢,又該怎麼來?
  • 「量水設備」的費用,又該怎麼處理?
  • 真的要補助農民的話,有沒有可能從別的地方弄到更合理的經費?或是減少開支費用?

我撰寫「問題在哪裡」這個欄目,初衷是看到有興趣的報導,會想稍微深入點研究這裡面的相關議題,也希望與大家分享、交流,引導大家更多的思考與對話。

我不認為議題有絕對的是或非,只有考量點與程度拿捏。所以如果有新的觀點,真的非常歡迎分享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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